通 知
尊敬的客戶: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收政策,并對前期試點的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同時還明確前期試點的相關稅收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根據《財稅【2013】37號》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其中承運人被認定為國際運輸代理業,屬物流輔助行業,依法稅率為6%。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取消了銷售額扣除政策,即國際貨運代理和國際船舶代理業務中支付給境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以及支付給境內適用零稅率的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國際運費將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需要計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為此,我司近期已陸續收到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如馬士基、萬海、中外運、東方海外、現代等通知及補充通知。鑒于事件重大,存在一定的操作風險,我公司特此善意提示各位客戶:
1、通知生效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發票開具日,而非發生日業務(實際開航日),存在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2013年8月1日或以后開具的發票,其涉及的業務是在2013年7月31日或以前發生的可能。
2、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我司將嚴格按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通知執行代收代付結算,目前根據不同的船公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增值稅及附加稅在6%-7%不等。
目前,由于通知執行的具體細節尚未明朗,敬請貴司持續關注我公司通過郵件,QQ,官網發布的相關信息,我司會第一時間調整和公布
衷心感謝客戶長期對我司的大力支持,合作愉快!
特此通知!
嘉興俊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2013-7-29
|